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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87號

聲請人
俞明亮即原晟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8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咨鋒精密有限公司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100年6月5日 │47,777元 │AW-0000000 │ ││ │文章 │原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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