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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林慶郎
  •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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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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