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