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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許秀芬林金灶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上訴人
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怡
被上訴人
鄭仁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14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 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復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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