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怡
- 被上訴人
- 鄭仁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14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 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復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