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張舒亞
- 被上訴人
- 海德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朝曦
上訴人因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提起第三
審上訴,依法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萬7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
二、上訴人應提出第三審上訴理由狀,並表明原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情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