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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給付年終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顏世傑曹宗鼎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張舒亞
被上訴人
海德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曦

上訴人因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提起第三

審上訴,依法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萬7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

二、上訴人應提出第三審上訴理由狀,並表明原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情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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