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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給付年終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顏世傑曹宗鼎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張舒亞
被上訴人
海德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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