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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告
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成
被告
陳啟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1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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