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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告
吳明雄
被告
咅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咅蓁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8,127元。惟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補充理由狀,就訴之聲明追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主張至退休之日止,查原告為47年9月23日生,於100年11月16日追加,算至其年滿65歲退休即112年9月22日止,尚有11年10月又 7日,而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6,000元,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2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追加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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