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慰勞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瑞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33號給付離職慰勞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3,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