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曹麗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好清潔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0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佐。詎上訴人於100年11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日期可憑,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