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江慶新
- 被告
-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夫
- 訴訟代理人
- 毛若珽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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