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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告
江慶新
被告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夫
訴訟代理人
毛若珽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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