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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蕙香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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