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遠立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蕙香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