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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告
劉士瑞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複代理人
鍾仲智律師
被告
亞太黎明通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居益
被告
亞洲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居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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