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碧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鑫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36,01

9元(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1,004,319元,僅對於其中83

6,019元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3,7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