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碧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素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36,01
9元(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1,004,319元,僅對於其中83
6,019元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3,7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