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徐振發、久川企業社即陳培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振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川企業社即陳培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