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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振發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久川企業社即陳培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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