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振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久川企業社即陳培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勞訴字第8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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