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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號

特別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
劉興文律師
相對人
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進行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向鈞院陳報就任,並進行普通清算程序。然因相對人公司已廢止登記,以該公司現有財力,要召開股東會,使股東承認清算期內各項簿冊,實有困難,故相對人公司清算之實行已發生顯著障礙,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令相對人開始特別清算程序等語。

二、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清算人聲請法院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程序,須符合「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之要件,始足當之;又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係指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等情形。另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及同法第331條第1項等規定,可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清算人在清算完結時,本有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之義務;準此,聲請人在清算完結時,自應召開相對人公司股東會,將清算期內各項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聲請意旨雖稱:以相對人公司現有財力,要召開股東會,使股東承認清算期內各項簿冊,存有困難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1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1紙為證,惟上述書證充其量僅能證明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人數多達11萬餘人,及聲請人前曾向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陳報相對人公司清算完結,經該中心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公司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與聲報清算完結之要件不符為由,不予備查,至於聲請人是否曾經試圖召開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會,然確實因相對人公司財力不足致遭遇困難?自該2份書證內容,並無從得知。除此之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相對人公司清算之實行已發生顯著障礙一節,確屬實情,則其聲請本院命令相對人公司開始特別清算,顯與前引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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