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受罰人
- 邱馳達
- 相對人
- 克岳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馳達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即已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詎受罰人遲至100年4月25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已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