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債 權 人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 司之實際所在地。據債權人100年3月28日陳報狀所述債務人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實際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258 號12樓之2,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