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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權人
洪錦釵
債務人
蔡福仁
債務人
黃金鎮
債務人
允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卿
債務人
榮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勝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

,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就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漏未裁定,聲請人就票據債權請求自到期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自提示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率    │
│    │(新臺幣)│                        │        │
├──┼─────┼────────────┼────┤
│1   │252,808元 │10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 │
├──┼─────┼────────────┼────┤
│2   │297,183元 │10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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