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 債權人
- 洪錦釵
- 債務人
- 蔡福仁
- 債務人
- 黃金鎮
- 債務人
- 允勇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卿
- 債務人
- 榮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連勝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
,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就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漏未裁定,聲請人就票據債權請求自到期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自提示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率 │ │ │(新臺幣)│ │ │ ├──┼─────┼────────────┼────┤ │1 │252,808元 │10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 │ ├──┼─────┼────────────┼────┤ │2 │297,183元 │10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