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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債權人
聯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興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信德即永興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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