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 債權人
- 聯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興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信德即永興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