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債 權 人 聯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興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信德即永興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