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債 權 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耿斌、林梅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分別確認對徐耿斌和林梅花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