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
- 債權人
-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雀
- 債務人
- 徐耿斌
- 債務人
- 林梅花
一、㈠債務人徐耿斌、林梅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徐耿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徐耿斌、林梅花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