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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債權人
模里西斯商卓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ASIA LAND INTERNATIO.法定代理人 陳泰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登美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登美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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