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4號債 權 人 楊東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新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新燦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請求董事長薪酬之對象應為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該公司董事長,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