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4號
- 債權人
- 楊東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新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新燦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請求董事長薪酬之對象應為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該公司董事長,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