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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97號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迅泉塑膠有限公司、陳清池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債務人迅泉塑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3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0318046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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