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債 權 人 五九一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佩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