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
- 債權人
- 潘松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晟國際有限公司、鄭美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暐成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暐晟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93125333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