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債 權 人 潘松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允達興業有限公司、鄭美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允達興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6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931257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敘明請求利息之末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