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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1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43號

債權人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哲雄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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