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42號
- 債權人
- 中科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慧
- 債務人
- 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玲
- 債務人
- 陳惠玲
一、債務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惠玲發支付命令部分,查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定有明文。非如無限公司股東須於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無限責任。查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之組織形態為有限公司,其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依上開法條規定,乃以其出資額為限。今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即該公司唯一股東陳惠玲須承擔公司債務,於法自屬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否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