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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42號

債權人
中科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慧
債務人
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債務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惠玲發支付命令部分,查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定有明文。非如無限公司股東須於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無限責任。查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之組織形態為有限公司,其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依上開法條規定,乃以其出資額為限。今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即該公司唯一股東陳惠玲須承擔公司債務,於法自屬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否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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