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7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745號
- 債權人
- 廖麗絹
- 債務人
- 冠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之英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蘭
- 法定代理人
- 王士超
- 法定代理人
- 游惠美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伸
- 債務人
- 王中平
- 債務人
- 傅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零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新臺幣伍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