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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1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19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張碧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俊毅、湯永

華、蔡俊賢、謝麗惠、蔡張秀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8年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402173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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