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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7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794號

債權人
林威碩
債務人
僑光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新臺幣貳仟元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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