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厚光、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04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林厚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一伸、林秀娟、葉光哲、葉玨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須負連帶責任之債務人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僅為「本金」或「本金及利息」?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經授中字第100319497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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