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2號
- 債權人
- 新興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金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游欣亮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經查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93408725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且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敘明對債務人游欣亮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