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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4號

債權人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債務人
冠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程
債務人
廖冠程

一、㈠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冠程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並未具體釋明其對於債務人廖冠程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敘明請求債務人廖冠程給付之請求權依據。然上開裁定已於100年9月1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廖冠程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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