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041號債 權 人 陳正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蔡三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