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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債權人
臺灣幾丁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蔡淑合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蔡淑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查,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僅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對債權人積欠貨款,並由蔡淑合代表公司開立支票,蔡淑合並非發票人)

㈢確認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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