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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6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642號

債權人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代理人
吳俊彥
債務人
華統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9日」給付聲請人租金新臺幣13,500元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請求,然查該租金債權清償期未屆至,債務人未有給付義務,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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