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維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1號債 權 人 蔡維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信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應予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