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大潤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690號債 權 人 大潤通運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吳姚記 樓之7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英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陳英聰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債權人大潤通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