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889號
- 債權人
- 王秀英
- 債務人
- 協昌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娘
- 債務人
- 黃清全
- 債務人
- 莊玲華
一、債務人黃清全、莊玲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協昌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