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439號
- 債權人
- 王秀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林素娘、莊玲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0年5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03412737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