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債 權 人 凱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錦穎 債 務 人 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⑵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⑶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