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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5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41號

聲請人
建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伯彰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解散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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