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91號
- 債權人
-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欽
- 債務人
- 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澄紳
- 法定代理人
- 侯禮仁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喬崧
一、㈠債務人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喬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零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喬崧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