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文欽、林澄紳、侯禮仁、張喬崧
- 原告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91號債 權 人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欽 債 務 人 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紳 法定代理人 侯禮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喬崧 一、㈠債務人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喬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零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海納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喬崧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廖梅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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