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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9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958號

債權人
韋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甫德、舜旭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確認債務人杜甫德之實際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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