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3號
- 債權人
- 賴柏璋
- 債務人
- 首閤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清福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潘英吉
- 債務人
- 許忠明
一、債務人首閤有限公司、潘英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債務人許清福未於支票上簽章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許忠明蓋章係緊接在首閤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許忠明請求聲請票款部分顯無理由,亦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