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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3號

債權人
賴柏璋
債務人
首閤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許清福
債務人
債務人
潘英吉
債務人
許忠明

一、債務人首閤有限公司、潘英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債務人許清福未於支票上簽章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許忠明蓋章係緊接在首閤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許忠明請求聲請票款部分顯無理由,亦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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