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390號
- 債權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淑惠實際住居所地。
㈡提出文件釋明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具有當事人能力。
㈢承㈡釋明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有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勿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