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419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代理人
- 曹訓察
- 債務人
- 力仁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永銘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戴仁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均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暨⑴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⑵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