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439號
- 債權人
- 易文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鎮萬有限公司、羅能漂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務人鎮萬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7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03 22710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